1.關于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字號變更的咨詢
問:關于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就以下內容想向您咨詢:《通知》第九條提到“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
請問這一條規定是適用于5月16號《通知》發出之后企業去增資導致失去實際控制權的企業,還是在5月16號之前已經完成增資的企業也需遵從呢?換言之,如果標的企業已經于多年前從國有控股轉變為了國有參股,字號自當年增資后也一直沒有改變,在5月16日該《通知》發出后,是否需要主動去進行字號變更?這一規定具體應由哪一個部門在哪一個環節進行監管?感謝您的回復。
答:《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九條是對《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有關內容的重申,根據126號文第九條規定,中央企業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要求加強國有參股企業管理,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字號等工作。
2.《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幾點咨詢
問:39號文涉及到在不同國有控股企業之間進行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第一條:“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請問哪些屬于“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是否有細則?請問“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的審批單位為何?是同級國資監管部門還是國家出資企業審批即可?謝謝回復。
答:根據《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一條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均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實本級政府部署要求;(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進行布局結構調整和專業化整合過程中,需要實現資源重組目標,或者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業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32號令第45條法律適用咨詢
問:北京大學商法課程在做相關的案例研習報告。有一個國企增資的審批問題需要向貴單位咨詢:央企和地方國企合資但是央企控股的合資公司,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45條選擇非公開協議協議增資,需要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請問這個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的是在中央國資監管機構還是在地方國資監管機構?
答: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令)第三十五條、四十五條規定,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根據您所述情形,該事項應由央企報其國資監管機構。
4.關于國有企業股權轉讓中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的問題
問:就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2號令)中的“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我向國資委領導請教如下問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12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根據12號令第21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問:如果發生32號令下的非公開協議轉讓,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內,是以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作出相關批準的時間為準,還是以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或者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時間為準?如果發生32號令下的進場交易(即在產權轉讓通過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內,以如下哪個時間為準?①進場交易被批準的時間,②進場交易對外披露的時間(掛牌時間),③確定最終受讓方/投資人的時間,還是④產權轉讓的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盼回復。謝謝!
答: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國資監管機構、國家出資企業批準企業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時,相應資產評估報告應在使用有效期之內。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轉讓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時資產評估報告應在有效期之內,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5.國有參股企業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否需要進場公開交易?
問:關于國有參股企業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轉讓的問題想咨詢一下:若A公司(國有控股)與B公司(民營企業)共同出資成立C公司(國有參股且非實際控制),若A公司要將其持有的C公司股權轉讓給B公司,是否需要按照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若需要公開掛牌,如何保證B公司能夠受讓股權?若不需要公開掛牌,是否有相關政策依據?
答: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規定進場公開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原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6.國有全資公司轉讓私募基金份額的,是否必須進場交易?
問:國有全資公司擔任某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股14,現擬轉讓全部合伙企業份額的,是否必須參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或其它相關法規進場交易,是否可以在進行審計評估后,依據公允價值直接向潛在受讓方進行轉讓?
答:《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規范的對象是公司制企業的情形。國有企業處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中的份額,不在32號令規范范圍,建議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批準和資產評估及備案等工作程序。
7.國有獨資企業向子公司增資問題
問:國有獨資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資產及固定資產相關的負債、人員(即固定資產、負債、人員一并打包出資)作為增資的實物出資向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
答:國有企業可以以實物資產向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決策,并履行審計評估程序。
8.如何證明國有企業對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
問:根據32號令第四款第四條規定,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對于持股比例未超過50,為第一大股東,但是對企業沒有實際支配、控制權,那就不屬于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請問如何證明國有企業對參股企業沒有實際支配、控制權?是否有具體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證明自己為非國有控制企業?
答:國有股東對外投資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投資協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協議安排等,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上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發表股東意見,原則上國有股東的意見能夠有效貫徹,則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
9.關于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中審計的凈資產值確定
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請問上述“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是被轉讓股權的標的企業的凈資產值,還是轉讓方賬面上所記載的經審計的被轉讓股權(長期股權投資)的凈資產值(賬面價值)?
答:《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中“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后凈資產值。
10央企二級公司,也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嗎?
問:一家央企二級公司,也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嗎?需要遵守其企業國有資產法嗎?
答:國有獨資公司的二級公司,是法人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所以,該二級公司也應該遵守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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